
市直各部門(單位),各區(市)財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為規范青島市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青島市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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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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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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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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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文物資源資產包括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和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
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
第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接受捐贈、依法交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五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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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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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文物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其他主管部門是指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外,管理收藏單位隸屬的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收藏單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考古科研教學機構、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業監督指導。
第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管理情況報告等具體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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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錄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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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本單位負有管理收藏職責的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文物總登記賬是統計和核算文物資源資產實物量的依據,應當真實、及時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第十二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將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入財務賬,確保不重不漏。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及時、準確登記入財務賬。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待成本能夠可靠取得后,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文物總登記賬和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是文物資源資產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記錄,應當作為編制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和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四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文物藏品情況和材質特性,每年可以采用全面清點、專項盤庫或核查抽檢等方式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盤點,每年核對文物總登記賬和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確保賬實、賬卡、賬賬相符,防止國有文物資源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 管理收藏單位已將文物資源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管理的,應將其重分類為文物資源資產。
第十六條? 管理收藏單位購買、征集文物資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七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業務部門和財務資產管理部門協作機制,真實完整反映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文物資源資產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文物資源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查明原因、搜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逐級報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根據最終審批意見,及時作出處理和整改說明,同時將結果報送最終審批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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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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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安全檢查等保管保護制度,建立可移動文物庫房管理、修復復制等保管保護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流程。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文物管理有關規定,設立規范的文物庫房,配備專業設施設備,安排專職人員進行管理,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賬目清點、抽樣核查。
第二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原則,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購買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經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修繕、保養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統籌規劃職責,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全面掌握文物資源資產及保護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文物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展示利用和價值挖掘闡釋,有針對性地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盤活用好文物資源資產,充分發揮文物宣傳教育作用,滿足社會公共文化需求。
第二十五條? 考古科研教學機構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的科學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標本的保管保護工作,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六條? 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資源資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物資源資產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其他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做好所收藏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安排專業人員協助。涉及文物行業管理事項,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等事項,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和財務隸屬關系報送情況。
第二十八條? 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調撥、交換、借用、修復、復制和拓印等,以及不可移動文物日常管理、拆除、遷移、修繕、保養、使用變更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資源資產的,按規定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后,應當簽訂借用協議,協議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條? 文物資源資產調撥、拆除或者發生損毀丟失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核查處理后,及時調整或者核銷賬務,并在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撤銷退出是指不可移動文物降級撤銷和可移動文物退出。文物資源資產撤銷退出后仍作為其他資產進行管理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該文物資源資產的賬面價值將其重分類為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不得轉讓、抵押,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不得贈予、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質押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三十三條? 文物資源資產借用、交換、調撥等發生的補償費用應當納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門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同級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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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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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是文物資源資產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的基礎,分為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和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
第三十五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文物資源資產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模塊,按照規定采集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據實錄入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
第三十六條? 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資產名稱、文物級別、文物類別、公布日期、是否可計價、面積、具體地址、文物來源等;
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賬面價值、價值類型、入賬信息、資金來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管理人員、使用狀態等。
第三十七條? 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資產名稱、文物級別、文物類別、入藏日期、是否可計價、計量單位、文物來源等;
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賬面價值、價值類型、入賬信息、資金來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門、收藏單位、管理人員、使用狀態、存放地點等。
第三十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對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因調撥、交換、損毀、丟失、撤銷退出等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變更資產信息卡,同步調整文物總登記賬、財務賬等,確保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模塊中的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應當以實際信息為準,與文物普查數據庫中的文物信息相銜接,文物資源資產行業管理信息應當以文物普查數據庫為準并保持一致。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等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文物資源資產數據信息,滿足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報告需要,將存量文物資源資產數據作為管理維護、保養修繕預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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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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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二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文物資源資產的實物量與價值量及增減變動、規模、性質、分類等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管保護、研究利用和收入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調撥、拆除、損毀、丟失、管理信息變動及有關核查處理等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年度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序報送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序,審核匯總所屬管理收藏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按照規定程序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落實本級人大常委會關于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審議意見,形成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程序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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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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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確保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信息更新及時。
第四十八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管理收藏單位文物資源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入賬核算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保管保護和研究利用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拆除減損等情況;
(五)文物資源資產收支管理情況;
(六)文物資源資產安全管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物資源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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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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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國有企業、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活動,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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