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 ? 為指導和規范青島市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工作,加快低速無人駕駛車輛技術研發與應用,共促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我們聯合制定了《青島市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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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3月13日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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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低速無人駕駛車輛
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低速無人駕駛車輛技術研發與應用,指導和規范我市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和《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工信規〔2022〕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低速無人駕駛車輛,又稱“低速無人車”(以下簡稱“無人車”),是指具備《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標準中規定的4級及以上駕駛自動化水平的自動駕駛系統、行駛速度較低且不配備傳統駕駛員,并僅行駛于地面的新型運載工具。
本細則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指定路段開展的無人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本細則所稱商業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指定路段開展的無人車商業化示范運營活動。
第三條在青島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開展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服務發展、鼓勵創新、審慎包容的原則,積極推進無人接駁、無人配送、無人零售、無人環衛和無人安防等應用場景商業化運營。
第五條由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共同組成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本細則的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共同推進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事宜。
聯席工作小組組織汽車、交通、通信、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建專家委員會,提供專家咨詢,作為決策參考。
聯席工作小組按需求委托第三方管理機構完成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相關工作,具體工作由聯席工作小組確定。
第六條先行示范區所在區(市)主管單位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適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
支持先行示范區相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向其他有條件的區(市)復制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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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是指提出無人車道路測試或商業示范申請、組織道路測試或商業示范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是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的第一責任主體。申請主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分公司應具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的運營主體,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運營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協議;
(二)具備無人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運營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具備對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重現和實施遠程實時監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方案;
(五)為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車輛配備現場安全員或遠程安全員,并建立遠程協助平臺和接管保障機制,保證車輛在與遠程協助平臺通信過程中,信息傳輸的信道和數據經過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六)制定安全管理體系,定期為安全員開展培訓和考核等工作,確保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車輛日常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
(七)對開展道路測試、商業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八)建立網絡安全管理機制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要求,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護測試車輛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防止數據泄露、被竊取和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據《數據安全法》等保證車輛采集數據使用安全和規范;
(九)具備風險應對機制,針對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的安全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保障道路測試、商業示范安全穩定有序開展;
(十)具備健全的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管理制度,能夠及時響應聯席工作小組需求,與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建立聯系,確保事故發生或影響交通等問題發生時能及時解決;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八條安全員(包括現場安全員和遠程安全員)是指經申請主體授權,負責無人車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在現場或遠程接管控制車輛的自然人。安全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與申請主體有勞動或勞務關系;
(二)持有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過程中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以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三)熟悉道路交通規則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車輛的結構、駕駛理論、事故處理等知識;
(四)經申請主體培訓合格,熟練掌握無人車操作規程、道路測試或商業示范方案、應急處理預案,具備無人車安全操控及應急處置能力;
(五)具備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和遠程協助控制車輛的能力,能夠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下載保存無人車整車的車端數據和行車記錄儀視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開展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的無人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出廠合格證明;
(二)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無人車即時從自動駕駛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45公里/時,能夠實現在0-45公里/時的速度區間內穩定行駛;
(四)具備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至5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無人車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及發生后3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1年:
1.車輛編碼;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車輛接收遠程控制指令情況;
6.車輛燈光、喇叭、信號實時狀態;
7.車輛視頻監控情況;
8.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9.車輛和自動駕駛系統故障信息(如有)。
以上數據需按照要求接入聯席工作小組指定的監管平臺。
第三章?道路測試申請及審核
第十條在青島市開展無人車道路測試的測試主體、安全員、無人車應滿足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道路測試主體申請無人車道路測試時,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道路測試主體、安全員和無人車的基本情況;
(二)道路測試車輛設計運行范圍與擬申請道路測試路段、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系說明;
(三)封閉測試場出具的,申請車輛在測試場(區)等特定區域通過相應實車測試(測試項目見附件1)的相關報告;
(四)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急預案等;
(五)對具有網聯功能的無人車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六)每輛車投保保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責任險憑證;
(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數據的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等相關行為的,應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保障說明;
(八)無人車道路測試申請書(附件2);
(九)無人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3)。
第十二條道路測試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測試主體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道路測試申請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在受理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如未通過專家論證,道路測試主體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整改,整改后向聯席工作小組重新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三)評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根據申請材料、專家論證意見,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確認測試主體提交的《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并核發道路測試通知書(附件5)和車輛編碼,道路測試通知書和車輛編碼由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核發;
(四)道路測試主體憑道路測試通知書,并在車身張貼車輛編碼,可按照道路測試方案開展相應活動;
(五)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上的測試時間不得超過各項申請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三條對同一批次申請且符合“三同原則”(即車輛型號相同、自動駕駛系統相同、系統配置相同,以下簡稱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的測試車輛,按照5%的比例(至少1輛)進行車輛功能測試抽查,無需對每輛車進行實車功能測試。
第十四條測試主體已在其他省市獲準進行無人車道路測試且原申請材料仍在有效期內,擬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無人車道路測試的,可適用簡化申請。測試主體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原測試地完成的道路測試安全性相關材料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材料,經聯席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向測試主體核發道路測試通知書和車輛編碼。
異地互認機制適用于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車輛。
第十五條道路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時間結束前2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道路測試延期申請書(附件7)及必要性說明,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延期運行,延期時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2個月。
第四章?商業示范申請及審核
第十六條在青島市開展無人車商業示范的示范主體、安全員、無人車應滿足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要求。
申請商業示范的車輛本身或同款(即同型號、同系統、同配置)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商業示范的路段或區域進行過累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方可開展商業示范。
對在其他省市已獲準進行商業示范類活動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商業示范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累計不少于120小時或5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方可開展商業示范。
第十七條商業示范主體向市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商業示范主體、安全員和無人車的基本情況;
(二)商業示范車輛在擬進行商業示范的道路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完整證明材料和道路測試期間未發生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的證明;
(三)商業示范方案,包括商業示范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急預案;
(四)無人車商業示范申請書(附件2);
(五)無人車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4);
(六)在其他省市完成的商業示范類活動安全性相關材料(如有)。
第十八條商業示范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如下:
(一)商業示范主體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商業示范申請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在受理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如未通過專家論證,商業示范主體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整改,整改后向聯席工作小組重新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三)評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確認商業示范主體提交的《低速無人駕駛車輛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并核發商業示范通知書(附件6)和車輛編碼,商業示范通知書和車輛編碼由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核發,車輛編碼原則上與該車輛道路測試階段獲批編碼相同;
(四)商業示范主體憑商業示范通知書,并在車身張貼車輛編碼,可按照商業示范方案開展相應活動;
(五)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上的測試時間不得超過各項申請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九條商業示范可根據實際需求,在示范時間結束前2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商業示范延期申請書(附件7)及必要性說明,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延期運行,延期時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2個月。
第五章?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管理
第二十條已獲得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通知書的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如需增加同款(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車輛數量,應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必要性說明和相應材料,同時車輛應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輛)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可增加相應車輛。
第二十一條如需變更道路測試、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基本信息,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應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變更說明、原安全性自我聲明、變更后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可按變更后安全性自我聲明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開展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的無人車在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參考現有交通管理規定,遵守相應通行規則;
(二)無人車在開放道路運行時,在非機動車道內應順向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兩輛及以上無人車不得并排行駛;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如要有變更車道行為,應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實時調整車輛速度;如前方車輛、路況異常,不超車會阻礙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車借道行駛;
(三)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過程中,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示范路段的轉場,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四)應在符合交通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在車身張貼醒目的車輛編碼、標識,不得遮擋和污損;
(五)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過程中,應隨車攜帶安全性自我聲明和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通知書;
(六)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應及時對運行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各項功能始終滿足本細則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應及時更換并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備,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車輛在運行時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承擔責任;
(七)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商業示范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過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車輛在道路測試和商業示范中,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八)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過程中,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如因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件變更的,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應及時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變更申請,并暫停車輛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等活動,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后恢復。
第二十三條聯席工作小組根據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聲明的無人車設計運行范圍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選取合適的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路段或區域,選取后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特別是向路段或區域周邊發布無人車運行范圍、運行時間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在無明確說明情況下,原則上應在無極端天氣和在非其他不適合測試與示范的時段開展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
第二十五條無人車進行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時,允許安全員現場或遠程實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安全員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第二十六條在我市開展的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安全管理應遵循如下:
(一)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規定條件下開展相關活動,并具備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車輛數據記錄和存儲,應參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確保必要的數據可追溯、可驗證、可分類,協助交通主管部門事故責任判斷;
(三)應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和數據安全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和數據安全防護體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四)應遵守國家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二十七條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聯席工作小組研究討論后,可撤銷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通知書:
(一)聯席工作小組認為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撤銷道路測試、商業示范通知書時應當一并收回車輛編碼,未收回的,公告牌證作廢。
第二十八條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應在每半年首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節后第1個工作日),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上半年開展相關活動的運行報告和下半年的運行計劃。運行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線、時間、項目等內容。
第六章? 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開展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認定和違法處理。
第三十條若認定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承擔責任,當賠償金額超出保險賠付金額,由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一次性補足賠償金額。
第三十一條在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或其授權的安全員應立即停止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報警并保護現場,同時上報給聯席工作小組。
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應于事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事故報告。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可繼續開展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可暫停其相關活動,待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提交整改方案后,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確定是否恢復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活動。
第三十二條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提交交通事故處理完結相關證明,可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恢復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資格的申請,經審議通過后恢復資格。
第三十三條道路測試、商業示范主體要保證數據的原始性、真實性,不能篡改數據,應提供相應的工具與措施,保障聯席工作小組和交通管理部門隨時調閱、回放、分析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數據,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事故數據應保存不少于1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未涉及在公開道路進行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用于園區、廠區、景區等相對封閉場地的接駁、環衛、配送、零售等無人車,向聯席工作小組備案后,由場地管理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適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的無人車實行“一車一碼”,每輛無人車分配一個終身且唯一的車輛編碼。車輛編碼前8位由2個代表青島市的大寫字母QD、兩個代表區(市)名稱的大寫字母和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最后一位由正在開展的活動性質決定。若開展的是道路測試活動,則為漢字“試”(例:QD·SN0001試),若開展的是商業示范活動,則為漢字“營”(例:QD·JZ0001營)。
無人車道路測試時,張貼在車身的標識為:低速無人駕駛道路測試車輛,無人車商業示范時,張貼在車身的標識為:低速無人駕駛商業示范車輛。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2日。
??附件2: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申請書.docx
??附件3: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docx
??附件4:低速無人駕駛車輛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docx
??附件7:低速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延期申請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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