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
為完善2021年4月修訂實施的《青島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青政發〔2016〕17號)的配套措施,現將《青島市集中辦公區登記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青島市集中辦公區登記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政府管理創新,支持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集聚發展,降低創業成本,服務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青島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青政發〔2016〕17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集中辦公區,是指專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和辦公服務的場所。
集中辦公區不得作為入駐企業生產、加工場所。
第三條? 設立集中辦公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取得經營資格。
第四條? 申請集中辦公區經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集中辦公區的經營管理機構應是獨立企業法人,名稱中行業(或經營特點)表述應有“集中辦公區”字樣;
(二)集中辦公區房屋產權應為自有或有合法使用和支配權,且租期5年以上;經營場所總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駐企業戶均面積一般不低于2?/家;
(三)經營范圍含有“商務秘書服務”內容;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配套的辦公家具、設備及合理的辦公區域規劃;有客戶接待、會務安排、來電應答、留言轉告、文件傳遞等服務;
(六)有專職的公共秘書制度。原則上,每50戶入駐企業配備1名專職服務與管理的公共秘書;
(七)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五條 ?申請集中辦公區經營應向屬地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集中辦公區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集中辦公區管理制度及工位平面圖;
(四)其他用以證明滿足設立條件的材料。
第六條? 開展集中辦公區經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對入駐集中辦公區企業進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人負責與入駐企業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聯系,每月將入駐企業變化和入駐企業運行情況通報轄區市場監管所;
(三)建立入駐企業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駐企業其他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郵箱等基本情況,根據入駐企業委托負責行政、法律文書簽收、轉交;
(四)集中辦公區變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應在30日前報登記機關備案,并及時通知入駐企業提前辦理住所變更。
第七條? 入駐企業申請住所登記,由集中辦公區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系統錄入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系統的,入駐企業僅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第八條? 入駐企業登記住所表述,應加注(集中辦公區)字樣。如:“青島市**區**路**號**大廈**層(集中辦公區)”。
第九條? ?入駐企業遷出集中辦公區的,應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住所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入駐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吊銷企業數量超過入駐企業20%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告知屬地登記機關暫停其集中辦公區登記資格。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不得從事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產生隱患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集中辦公區和入駐企業進行監管,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第十三條? 本細則印發前成立的集中辦公區,由屬地登記機關按照本細則要求逐步規范,過渡期6個月。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