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自然資源局,各派出分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培育新型產業項目健康發展,助力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外地經驗做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籌新型產業規劃布局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新型產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請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認定。
在《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工礦用地(10)”二級類內增加“新型產業用地(1000)”。
(二)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明確新型產業用地布局和結構,引導新型產業空間結構合理分布,新型產業用地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工業區塊范圍進一步明確:東岸城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零星工業區塊可不限制新型產業用地布局,重點選擇在城區老工業企業轉型升級區域、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以及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確定的重點園區、功能區、示范園區等區域安排。零星工業區塊的新型產業項目選址與公共設施相鄰設置時,要充分論證,不得相互干擾。在控規編制過程中要科學研究新型產業用地布局并制定技術經濟指標,在控規成果中預留建設條件。
(三)支持產業項目統一規劃,功能適當混合。單一生產功能的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可按照統一配套、依法供應、統籌管理的原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適當安排建設用地用于零售商業、住宿餐飲、商務金融、城鎮住宅等建設,推動相關區域從單一生產功能向城市綜合功能轉型。
新型產業用地地上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用房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保障新型產業用地供應
(四)新型產業用地供應管理堅持“規劃確定用途、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市場確定供應價格”的原則。新型產業用地區分類型可分別采取以下供應方式:
1.政府供應新型產業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鼓勵以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新型產業用地。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新型產業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在租賃供應時組織實施,承租到期,且投資強度、畝產稅收等主要指標經評估達到約定條件的,經申請可以協議方式轉為出讓。實行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期限屆滿,且投資強度、畝產稅收等主要指標經評估達到約定條件且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申請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續期。
2.存量工業用地經批準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可以協議補地價方式辦理相關手續,但法律、法規和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應當收回另行供應的除外。存量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的,不適用先租后讓和彈性年期出讓方式。
3.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新型產業項目的,按屆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新型產業用地的出讓期限最高為50年。先租后讓的,租賃年期不超過10年,與后續出讓年期之和最高不得超過50年;彈性年期出讓的,出讓年期可在10年至50年內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六)合理確定新型產業用地的地價水平。政府供應新型產業用地的,地價評估時點按照政府供地時點確定;實行彈性年期方式供應的,出讓價格按不低于彈性年期與最高年期的比值進行年期修正;實行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土地租賃期間的租金,根據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價進行修正后確定,修正系數為租賃年期與最高出讓年期的比值,按年平均收取,即:年租金=租賃年期÷(租賃年期+出讓年期)×成交價÷租賃年期。土地出讓期間出讓價款為成交價減去租賃期間已支付租金的余額,即:出讓價款=成交價-已支付租金。
存量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的,開展地價評估時,估價期日應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地價申請時點為準。
三、規范新型產業用房分割轉讓
(七)新型產業項目用地中建設的計容房產自持比例不得低于項目計容建筑總面積的50%,其中配建的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產業用房可以按規劃批準的幢、層、套、間等可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設施除外)。
(八)新型產業用地上所建產業用房,首次轉讓的受讓人須為經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法人。再次轉讓時,其不動產權證應滿5年(企業破產倒閉的除外),次受讓人也應符合首次轉讓條件。
四、強化新型產業項目履約監管
(九)各區在辦理新型產業項目用地供應時,要將產業主管部門確定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等要求,以及投資強度、投產時間、產出效率、節能環保、畝均稅收等相關內容納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和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土地使用人與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須與屬地區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指定產業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存量工業用地轉換為新型產業用地的,也應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本通知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其他各區(市)、功能區可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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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6月13日